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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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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157號

解釋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聲請人 吳賢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聲請人
吳賢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九二)處大三字第一七九八九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因聲請人遷移不明,乃以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九二)處大二字第二四三八二號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並以同日期(九二)處大二字第二四八三一號書函請台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該所業於同年十月三日揭示,有各該書函及公告附卷可稽。迄今逾公示送達公告三十日之生效期間及十日之補正期間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36次會議

聲請人

吳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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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