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8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九一○○六八二八七號訴願決定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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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九一○○六八二八七號訴願決定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字第○九一○○六○○七八號復查決定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聲請人訴願之提起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以台財訴字第○九一○○六八二八七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其訴願。聲請人復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分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三十一號裁定不合法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認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九一○○六八二八七號訴願決定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九一○○六八二八七號訴願決定並非裁判,尚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情形。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八號裁定部分,聲請人係指摘行政法院之審理應著重於實體審查,上開裁定不顧聲請人不知復查決定內容及等待證據確定而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逕以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起訴,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王○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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