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910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9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前大理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及前大理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最高法院先後裁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認與首開規定不合,決定不受理。茲仍執前詞,主張首開規定內之「其他審判機關」,不應以非屬於同一廣義法院者為限,且最高法院成立前之五年上字第八五二號裁判(按意指大理院裁判),更不能謂非其他審判機關之裁判等語,再請統一解釋。查首開規定所定之「其他審判機關」,並不包括「同一審判機關之不同審判庭」在內(參見該法草案之說明),聲請人就此殊有誤會。前大理院之見解,僅足供最高法院之參考,亦非本院統一解釋之對象。是本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單純不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而不受理者,屬於該法第十條前段所定「報會決定」之情形,自無庸作成解釋公布,合併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011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道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