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5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福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背信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及第23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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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被告背信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5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及第23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背信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23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強制委任律師之理由僅在避免濫訴,該理由並不充足,有圖利律師及阻擾被害人進行訴訟之嫌,已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系爭規定二所稱之被害人,應指受有損害之所有人,任何限制直接被害人始能告訴之法令,應認其屬違憲無效,始能避免司法機關逾越權限而剝奪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反憲法第第16條保障訴訟權及第23條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該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張福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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