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08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5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桂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裁定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裁定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六號裁定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主張之事實與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同,為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更(一)字第七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之主要論據。至最高法院上開裁定論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一節,查聲請人先後為二次犯行而成立連續犯與僅有一犯行而成立一罪,是否與「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相當,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同,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42次會議
聲請人
鄭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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