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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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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366號

解釋日期 78 年 11 月 10 日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8 年 11 月 1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本會認為行水區經正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本會認為行水區經正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同,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認為行水區雖經內政部解釋,非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惟政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遂以其見解與內政部所持見解不同為由,聲請統一解釋。惟核其所附有關資料,並無關於行水區經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是否屬於公共設施用地之歧見記載,且此種土地被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不服,有行政爭訟徑可資救濟,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統一解釋,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88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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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