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0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1月5日修正之「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1月5日修正之「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1月5日修正之「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處理要點」(下稱系爭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就同一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86次、第1497次及第150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其雖未載明本次聲請所涉確定終局裁判之字號,依聲請人檢附之判決資料而論,其應係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除歷次聲請解釋所主張之理由外,聲請人另補充聲請意旨略以,系爭命令有瑕疵,牴觸法律,人民權利應以法律定之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已就系爭命令於本案之適用詳為論斷,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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