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6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著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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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偵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偵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停止羈押,並同時聲請播放羈押庭之錄影內容,以證明法院未審酌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遂逕行羈押,且僅命聲請人於送達證書簽收,卻未給予押票等事實,惟確定終局裁定未調查前揭事實即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著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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