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46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04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飛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年間就彭明敏叛亂案處分不起訴案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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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年間就彭明敏叛亂案處分不起訴案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認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五年度諫判字第四十八號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年間就彭明敏叛亂案之不起訴處分所表示者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所稱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是其為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即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已以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為部分之變更,附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41次會議
聲請人
江飛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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