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29條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明確性原則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處罰構成要件,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29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明確性原則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處罰構成要件(系爭規定二),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部分,對聲請人之工作權、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侵害甚鉅,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下之罪刑法定主義;2、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吳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