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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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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746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7 月 03 日聲請人 蔡文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7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左列要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人以第一審確定判決令其連帶給付票據債務,用法錯誤等語,請予解釋,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5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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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63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