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2號
- 公布日期
- 65 年 09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瑞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釋覆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十六號及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號關於先買權之判例適用上疑義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釋覆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十六號及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號關於先買權之判例適用上疑義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553次會議
聲請人
林瑞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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