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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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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1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聲請人 李國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侵害人身自由,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侵害人身自由,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107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人身自由,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請比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補充對其作成有利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遲誤法定抗告期間始提起抗告,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裁定即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之聲請人,且系爭解釋亦未為系爭裁定適用,況系爭解釋就系爭規定,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李國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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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