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9號判決,所適用之建築法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及相關之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違背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建築法第1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及相關之土地稅減免規則有違背租稅法定主義及租稅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稱法定空地及認定標準,使聲請人不得使用該用地,亦無可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所定之土地減免規則主張減免稅捐義務,且依建築法第77條及第91條規定,有面臨連續處罰或遭命限期拆除等不利可能,使機關規避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所保障之正當行政程序,而行強迫拆遷之手段,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財產權,且相關之土地減免規則規定亦有違租稅法定原則及租稅平等原則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判斷聲請人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非屬適當,程序上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進行實體審酌,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明瑾、李思猛、李鍵聲、李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