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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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監獄行刑法案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2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及第2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案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2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及第2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案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第12條、第21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之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及第28條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使監所可對受刑人身體及住居任意搜索扣押,已違憲侵犯身體自由、居住自由及生存權。系爭規定二使監所有權監控受刑人的言論及談話,已違憲侵犯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生存權。系爭規定三使監所有權檢查及閱讀受刑人與政府機關間之令文書狀,已違憲侵犯秘密通訊自由、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及言論自由。系爭規定四及五使監所對受刑人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已違憲侵犯人身自由、生存權及言論自由等語。
關於系爭規定一部分,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請求法院確認監所對其搜檢身體物品之措施為不合法,聲明係於上訴審程序始行提出,屬不合法訴之變更、追加,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以不合法駁回。是就此部分,聲請人並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上開判決亦因此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據上開判決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關於系爭規定二至五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就此等規定究違反憲法何原則而有侵害其基本權利之疑義,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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