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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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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21號

解釋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聲請人 齊寶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11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第七九九號等議決書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第七九九號等議決書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事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六八號、第六九五號及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第七九九號等議決書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本院已依聲請人之聲請作成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嗣聲請人再提聲請補充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再度聲請補充解釋,仍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6次會議

聲請人

齊寶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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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0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