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96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之反面推論,限制人民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與權利,斲傷人性尊嚴,聲請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之反面推論,限制人民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與權利,斲傷人性尊嚴,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六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之反面推論,限制人民獲得易科罰金之機會與權利,斲傷人性尊嚴,聲請解釋。查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惟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者,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問題,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七九號解釋在案,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本件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林○雄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