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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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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28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聲請人 陳廷軒(原名陳泓、陳柏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廷軒(原名陳泓、陳柏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未依土地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應負契約不履行責任,返還不當得利,惟確定終局判決卻以聲請人應負履約遲延責任,相對人據以解除契約,並於解約後再行出售原買賣標的,於法有據為由,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係屬違憲等語。核其所陳,仍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廷軒(原名陳泓、陳柏穎)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