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52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01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3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石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銓敘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三三號判決未依「誠信原則」及「有利於行為人溯及既往原則」適用已失效但有利於聲請人之函釋(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而為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所述係屬判決適用法規是否妥適之問題,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則未具體指摘,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五九七二號),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3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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