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49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1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達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二五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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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二五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四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二五五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判例,旨在闡明不得上訴之判決,縱法院誤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記載,仍不能因此即認為該判決得為上訴。本件確定終局裁判係謂:誤認原不得上訴之判決為得上訴而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之記載,亦不得聲請回復原狀云云,聲請意旨執此指摘其不當,並未具體陳述上開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76次會議
聲請人
王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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