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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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0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聰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第18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不法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第18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不法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第183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不法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號、第7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且因所犯之罪依系爭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故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於未設例外規定之下,全面限制、禁止人民上訴第三審法院,造成刑事法中,於賄賂同一犯罪事實下,具有公務員身分收受賄賂之人得上訴第三審,而相對立行賄之共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法律程序不公平,顯屬恣意且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剝奪特定類型犯罪被告上訴第三審之審級利益,有違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且不法侵害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疑義;又聲請人已收到入監執行之傳票,對該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有急迫之必要性,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雖未明文適用系爭規定,然系爭規定既係直接規範確定終局判決,使聲請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故應認其已為確定終局判決所當然適用,而屬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聲請人自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敘明。核聲請人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及平等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賴聰福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