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2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1928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粟振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其見解亦與同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其見解亦與同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六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第四百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其見解亦與同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七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一00年度聲減字第一二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聲明不服,卻經該法院認以未抗告並逾越法定抗告期間為由予以駁回,聲請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抗字第一四九0號刑事裁定以抗告有理由,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原審法院以一0一年度聲減更字第一號重分案後,經確認仍係就系爭裁定一為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四月十一日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逾期駁回。聲請人以系爭裁定二案由欄註明聲請人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一年三月十三日一0一年度聲減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該院並未製作書類交與聲請人收受,不符法定程式為由,續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該院以確定終局裁定一認系爭裁定二之案由欄業經該院一0一年九月六日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更正,第一審法院所為重分案僅係為行政統計方便,既未就聲請人抗告再為裁定,即無製作重分案之裁定正本。又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三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以確定終局裁定二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乃認確定終局裁定一與系爭規定不符,且系爭裁定二註明「不得再抗告」,均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之保障,而確定終局裁定一、二針對系爭裁定二有無牴觸系爭規定之見解亦有歧異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一就法院有無作成裁定、得否抗告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且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既非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即無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5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