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34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與第171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與第171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及11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二),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與第171條第1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因106年6月2日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違憲、違法議決不受理聲請人前會台字第13405號聲請解釋案,直接損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賦予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依循法定程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確定終局裁定竟將司法院大法官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第79條第2項、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所負闡明憲法及法令正確意義之義務,俱認司法權之行使,而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已違背司法院釋字第423號、第459號解釋,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78條與第171條第1項規定。(2)系爭裁定一命聲請人預納裁判費,嗣後卻未進行裁判訴訟程序,經系爭裁定二逕以無審判權裁定駁回,詐取裁判費,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亦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定一係命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聲請意旨,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4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