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9145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聲請人 呂○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呂○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法審查檢察官所補提之上訴理由書有無逾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逕行審理而為判決,有違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法審查檢察官所補提之上訴理由書有無逾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逕行審理而為判決,有違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二號刑事判決未依法審查檢察官所補提之上訴理由書有無逾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逕為實體判決,有違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獲判有罪,經上訴至最高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九三號判決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並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月餘始補提理由書,最高法院未為程序審查逕為實體審理,並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二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再度發回更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乃改判有罪。聲請人上訴至最高法院,經該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而告確定。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主張系爭判決未依法審查檢察官補提上訴理由書有無逾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逕為實體判決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並稱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賦予檢察官與一般人民於上訴期間規範適用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檢察官補提上訴理由書有無逾期認事用法之當否,況該系爭判決並非本案之確定終局裁判,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呂○仲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