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7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7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鄒宗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二七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法律條文,有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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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二七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法律條文,有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四二七號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法律條文,有違反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9次會議
聲請人
鄒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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