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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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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539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9 月 06 日聲請人 林俊志、林鄭彩英、林楊碧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9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俊志、林鄭彩英、林楊碧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九號、八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二號、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號、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十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與判例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九號、八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二號、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號、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十號民事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與判例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定界址等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九號、八十一年度再更一字第二號、八十二年度再易字第六號、八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號、八十五年度再字第十號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判例及法律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並未且體指出上開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5次會議

聲請人

林俊志、林鄭彩英、林楊碧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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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