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3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未予公平審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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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未予公平審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予公平審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復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補正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續行訴訟卻逾期未補正,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非屬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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