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113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志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頒之「資遣費及除役金支付標準」,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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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除給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頒之「資遣費及除役金支付標準」,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四號裁定,所適用之國防部四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43)樽桐字第六八一號令頒之「資遣費及除役金支付標準」(下稱系爭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因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不合法為由,以上開裁定駁回,是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國防部以系爭命令規範民國四十三年二月一日至五十年六月三十日間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放,未計年資,以核准離營時階級發給一次固定除役金,其發放不符比例原則,乃破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應按國軍現行階級或比照士官長級發給其退休金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命令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並非就系爭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0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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