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13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9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坤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四四號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二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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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二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四四號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二四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二號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四四號、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二四號等確定裁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謂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等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7次會議
聲請人
李坤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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