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11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補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及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地籍字第○九三○一六五六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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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補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三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及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地籍字第○九三○一六五六三九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補償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八三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下稱系爭規定)及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地籍字第○九三○一六五六三九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行為時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向桃園縣政府請求補償金,該府以系爭函函覆「本案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於七十五年間向桃園地方法院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之訴,案經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號裁定租賃關係不存在。另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業於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八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聲請人即認系爭函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爭訟,遭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函之法律性質及上開租賃關係有無系爭規定之適用等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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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