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53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林涴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一百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參之二之(二)補助原則4,應屬涉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措施而僅以行政規則為依據,且對於未依法辦理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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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一百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參之二之(二)補助原則4,應屬涉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措施而僅以行政規則為依據,且對於未依法辦理勞健保之單位不區分原因一律不予補助,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九九六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一百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參之二之(二)補助原則4(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應以該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係實現憲法扶助及照護身心障礙者意旨之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而無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僅以行政規則為之,且於申請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健保時,未採命補正或暫扣等較小侵害手段,一律不予補助,又非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為目的,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核其所陳,雖稱系爭規定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惟就所涉補助如何關係身心障礙者之保障,則未見敘明;亦難逕認所指系爭規定違反前開憲法原則等情,已對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為客觀具體之指摘,容或屬於個案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林涴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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