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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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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8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聲請人 賴碧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賴碧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未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未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下稱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下併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查不必要之證據方法,法院原可衡情捨棄,不為當事人聲請所拘束。原審認本件事證已明,未依上訴人聲請鑑定有無兩公約所揭『適當住房權』之適用及訊問證人……於法並無不合」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為人民得援引系爭規定作為防禦權,且國家應保護人民不受違法之強迫驅離之見解有所歧異,應予統一解釋等語。

(三)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32號民事判決),未依聲請人之聲請鑑定有無系爭規定所定之適當住房權之適用,於法並無不合,故應可認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已採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就系爭規定之解釋。次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為:1、系爭規定確有防禦國家不法侵害之意涵;2、國家為確保適當住房權之實現,應參照經濟文化社會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檢討相關法令,並於一定時間內採取改進措施;3、惟在相關法令落實前,個人得否逕依系爭規定向國家請求給付,仍有疑問等語。

(四)另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雖認系爭規定揭示人民有適當住房權,人民得引用系爭規定作為防禦權,避免其適足生活受國家不法侵害,惟其亦指出,在積極請求權部分,則有賴各國以法令定之,人民始得據為基礎。

(五)故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均認:1、人民得援引系爭規定所定之適當住房權作為防禦權,抵抗國家之不法侵害;2、至適當住房權之其他具體內涵,則有待國家以法令落實之,於相關法令制定前,人民無法逕依系爭規定而為請求。核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052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5次會議

聲請人

賴碧珍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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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41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