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8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7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107年度聲字第47號及106年7月3日105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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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107年度聲字第47號及106年7月3日105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107年度聲字第47號及106年7月3日105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下依序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就不動產界址確定事件未循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判定事實真偽不符論理及經驗法則,並因此衍生違背法律事證明確之確定終局裁定二,已剝奪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依法訴訟權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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