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070號
- 公布日期
- 81 年 04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49次會議
- 聲請人
- 程阿本、程阿、程秋波、程火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等號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等號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申請發還土地及請求撤銷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主張行政法院七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三二六等號九件裁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院第九四三次大法官會議認與聲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就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其爭執焦點,厥在於聲請人土地之移轉登記與軍方,究為「徵收」或「收購」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規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明上述多件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49次會議
聲請人
程阿本、程阿、程秋波、程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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