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86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聲請人 黃秀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黃秀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放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抗字第一一號裁定,就非公有耕地承領人之聲請人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第三人所為之公地放領事件,認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年判…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放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抗字第一一號裁定,就非公有耕地承領人之聲請人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第三人所為之公地放領事件,認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八○號、第九七號,五十二年判字第九七號判例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放領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抗字第一一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就非公有耕地承領人之聲請人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第三人所為之公地放領事件,認應由行政法院審判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八十九號解釋、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八○號、第九七號,五十二年判字第九七號判例相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判,與上開司法院解釋及行政法院判例見解不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黃秀五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