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487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8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啟光、蘇鴻炎、林福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請求返還標售抵費地地價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確定裁定,適用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違法違憲疑義,又行政法院七十二年裁字第二八三號裁定見解與其見解互異等情,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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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請求返還標售抵費地地價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確定裁定,適用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違法違憲疑義,又行政法院七十二年裁字第二八三號裁定見解與其見解互異等情,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等以台北市政府辦理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標售彼等提供之抵費地所得地價、扣除工程建設費,尚餘二十一億餘元,聲請人等訴請返還,經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認此項裁定適用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違法違憲;又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裁定,言外之意認是項地價應予返還,與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定之見解互異,致聲請人等無所適從等情,請求解釋,然查上開最高法院裁定之當事人僅為蘇和清一人,而非聲請人三人,行政法院裁定之當事人,則為聲請人林福利、王啟光與林逸宏,無聲請人蘇鴻炎在內,從而聲請人三人對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定,蘇鴻炎對上開行政法院確定裁定聲請解釋,即與首開規定不合。又聲請人林福利、王啟光以上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裁定見解互異部分,既係逕請解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適用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亦有未合,應均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聲請人
王啟光、蘇鴻炎、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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