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70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太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釋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違憲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釋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違憲疑義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判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完全未予調查即依刑法第一六九條判處誣告罪刑,其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5次會議
聲請人
劉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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