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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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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760號

解釋日期 86 年 10 月 17 日聲請人 王創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6 年 10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7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創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六號判決,與同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九三號判決及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六號判決,與同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九三號判決及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六號,就其於不同地點違規張貼廣告之行為係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無一事不二罰原則適用餘地所為之判決,顯係引用行政院衛生署環字第一四○一四○號函之結果,認與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四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九三號判決及本院釋字第三一一號解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前開行政院衛生署函,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令;且其所陳,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於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情事,至法院之裁判縱有牴觸本院解釋,亦屬其裁判有無違法可否再審,尚非統一解釋問題,其所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創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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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1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