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司催更一字第一號民事裁定,牴觸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廢止),因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司催更一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該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廢止),因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本件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裁定僅係命其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而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