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2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錦花、陳武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第6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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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第6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18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陳武雄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林錦花、陳武雄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合先敘明。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重大消息為內線交易罪之構成要件,應屬國會保留範疇,系爭規定一、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系爭規定三定義何謂重大消息,有違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2、受規範者無法從系爭規定一、三之用語及文義明確知悉受處罰之範圍及預見行為之可罰,故系爭規定一、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惟查,就聲請人林錦花部分,其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憲法。就聲請人陳武雄部分,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其餘所陳,則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錦花、陳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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