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88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73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理由矛盾致無法救濟,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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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73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理由矛盾致無法救濟,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7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理由矛盾致無法救濟,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76次、第1379次、第1382次、第1383次、第1388次、第1389次、第1392次、第1395次、第1411次、第1416次、第1422次、第1433次、第1434次、第1439次、第1442次、第1463次、第1473次、第1484次、第1492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復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抗告之提起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其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裁定之理由是否矛盾所為之認事用法爭執,客觀上亦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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