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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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30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制股法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第二二七號及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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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第二二七號及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一八四號、第二二七號及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九號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四日制定公布同年六月一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為關於不動產交易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構成要件與漏稅罰之規範,分別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客體、課徵時點、稅基、稅率及課稅主體為規範,共同建構不動產交易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契約自由等基本權利,立法者為彌補不動產所得稅制不健全所生租稅不公之問題,一概按銷售價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課徵,以實質扼殺不動產交易活動之方式徵稅,不僅未能達成平抑房價之目的,亦非侵害最小之手段,違反比例原則。2、系爭規定以概括、籠統之方式,將偏鄉與都會、農業縣市與商業縣市之不動產交易相提並論,已違反平等原則。一概按交易價格之固定比例課徵,此種稅制設計打擊過廣,致納稅義務人之負擔能力仍與其租稅義務不成比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就系爭規定中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部分,究有何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處,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其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制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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