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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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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3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林建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建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及以逾越5日抗告期間不得提出異議駁回抗告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及以逾越5日抗告期間不得提出異議駁回抗告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及以逾越5日抗告期間不得提出異議駁回抗告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間因毒品、竊盜贓物等犯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聲請人誤植為訴字)第1175號等20件刑事案件裁判,宣告刑累計11年4月,復經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為10年6月,只減10月,刑罰顯不相當,已違背法令。又多年後,聲請人數次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卻皆被以逾5日法定抗告期間為由駁回之,故就前開情事請求釋憲等語。

(三)查聲請人雖未明確表明其據以聲請解釋之裁定案號,惟依其意旨,實係對民國104年5月29日定應執行刑及106年12月27日、107年7月27日駁回抗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聲請解釋(下稱系爭裁定一至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得依法提起抗告而逾時提起,對系爭裁定二及三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均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裁定一至三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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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