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39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1454次及第146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定僅處罰人民侮辱公務員,而未處罰公務員侮辱人民,其立法目的不足以作為處罰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且系爭規定未設如刑法第311條有關阻卻違法之規定,過度偏袒庇護公務員執法威權,已剝奪人民受憲法第11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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