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83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5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於假釋期間犯贓物罪,受撤銷假釋之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於假釋期間犯贓物罪,受撤銷假釋之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於假釋期間犯贓物罪,受撤銷假釋之處分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指陳假釋期間因犯贓物罪受五十日拘役之判決確定並非情節重大,竟受撤銷假釋之處分,顯已遭受不法侵害云云,係爭執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當,惟上開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非得執以聲請解釋憲法。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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