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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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6條之規定,有違憲疑慮,聲請解釋、併案審理暨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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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6條之規定,有違憲疑慮,聲請解釋、併案審理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6條之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慮,聲請解釋、併案審理暨言詞辯論。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9條規定,誤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於107年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處分(107年2月1日黨處字第107001號,下稱原處分),不包含禁止婦聯會處分財產,進而駁回婦聯會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聲請。但依重要關聯性理論,黨產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條、第4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8條第5項及第6項、第11條、第12條及第26條,均經確定終局裁定實質援用,而屬本件聲請之解釋範圍。2、系爭規定所適用之政黨,實質上僅規制中國國民黨,係以個別性法律剝奪特定人民或團體之財產權,並授權行政機關行使專屬於司法權之消滅政黨權力,全然違反憲法上之權力分立原則、憲法保留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明確性原則、期待可能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且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平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財產權、訴訟權及人格權。3、本案與已受理之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憲法解釋案,主張違憲之法律均為黨產條例,當事人復同為婦聯會及黨產會,故應併案審理並進行言詞辯論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判斷原審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合法,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併案審理及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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