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222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08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 聲請人
- 曹道鑫、曹美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抗字第四五六號裁定,引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抗字第四五六號裁定,引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欠稅執行事件,參與分配,證件不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請人之異議與抗告,曲解司法院之解釋為不當等情。並未指摘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78次會議
聲請人
曹道鑫、曹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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