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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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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050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國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8次會議
聲請人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國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判決就土壤檢疫之事實認定與主管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判斷餘地表示之見解有異,又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一三號判決記載之理由聲請人於再審理由雖有詳盡分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號判決對之未記載其意見,為判決不備理由,致其權利受有不法侵害,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同一審判機關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非與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8次會議

聲請人

格林恒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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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