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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952號

公布日期
83 年 12 月 0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廖天生

案由

廖天生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七號刑事判決適用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聲請人不利之裁判,顯然違法擴大保護他人商標專用權而侵害其商品標示之權利,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乃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廖天生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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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4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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