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970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1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美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蔡美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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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蔡美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有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三七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表示之「並未以逃漏稅捐為處罰要件」見解有誤,該條項應係逃漏稅捐之行為罰,而聲請解釋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是否以逃漏稅捐為處罰要件。茲查本件聲請人僅聲請解釋上開法條之真義,並未具體指明該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終局確定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3次會議
聲請人
蔡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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